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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与分割,签署遗产协议需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4-01-08

  在办理遗产协议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必须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我国《民法典》中,***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而***千一百三十三条则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


  其次,要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必须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此外,要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需要重点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如果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不明确,协议人就可能因此发生纠纷,使遗产分割协议书无法起到预防纠纷的目的,从而影响公证的公信力。


  另外,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还应当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但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不清偿,则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后,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在遗产分割协议中应当留有相应的份额,并***代管人。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也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如果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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