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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二手房销售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1-04-26

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出现销售和购买纠纷。在二手房销售合同中,哪些旅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下一个小编汇编了一些关于此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件已经过去]

原告上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声称,被告人陶某使用了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房子的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间人并与之私下签订合同。卖方直接违反《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协议属于恶意“跳楼”行为,要求法院命令陶某支付公司的违约金1650万元。

被告人陶某辩称,涉案房屋的原主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一家公司并不专门控制上市信息,也不是***销售。 Tao没有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也没有“跳跃”的漏洞。法院通过审判发现,在2008年下半年,原主人李某某前往多家房屋中介机构上市。 2008年10月22日,上海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带着陶去看房子; 11月23日,上海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简称房地产咨询公司)带着陶的妻子曹某某读了房屋; 11月27日,一家公司带着陶去看房子,并于当天与陶某签订了合同《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第《确认书》条第2.4条规定,在陶检查房地产后的六个月内,陶或其与陶有关的客户,代理人,代表或承包商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但未通过公司与第三方进行销售或购买交易,陶应按照卖方就实际交易价格的1%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出售房地产。当时,一家公司为房子报价165万元,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报价145万元,并与卖方积极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的管辖下,陶和卖方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交易价格为138万元。在买方和卖方处理了转让手续后,陶某向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支付了13800元的佣金。

2009年6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09)洪敏三(民)楚字第912号:被告人陶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38万元。在判决结果宣布后,陶提出了上诉。 2009年9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09)胡尔钟敏儿(民)结束字第1508号: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洪民三世(民法院) )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其次,一家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1650万元,不予支持。

[律师解释]

法院的有效裁判认为,公司和陶某签署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是一份中介合同。第2.4条中的协议是禁止“跳楼”住房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旨在防止买方使用它。中介公司提供的上市信息“跳”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使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该协议不存在豁免一方的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有效。根据协议,衡量买方是否“跳跃”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使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和其他条件。如果买方不使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和其他条件,但通过公众可以知道的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相同的上市信息,买方有权选择报价较低的中介公司。服务,以方便建立住房销售合同。并不构成“跳跃”的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业主通过一些中介公司列出了同一栋房屋。陶和他的家人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了相同的上市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推动了房屋销售合同的建立。因此,Tao不使用公司的信息和机会,因此不构成违约,也不支持公司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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