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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二手房产权分割问题

时间:2021-08-14

[法官说]“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只要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就将被视为给子女的礼物。

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房子是王明的父亲在王明结婚前购买的。居委会出具的收据还称付款人是王明的父亲。王明的父亲以王明的个人名义登记了这所房子的所有权后,这应该被看作是给王明的礼物。

”在这种情况下,王明的父亲买房子时从国外借了10万元。后来,王明和季红共同还款。”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原来27万元的房子价值增加到55万元,因此,10万元的贷款也应增加到25万元左右。“这25万元是夫妻共有财产,理论上应该平分。然而,由于房子属于男人,女人应该得到适当的补偿,所以王明决定支付25万元作为在季红的房子的补偿。”法官说。

[法律条例]

我们的法律对父母婚后出资买房的情况有什么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 (3)条,父母一方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其财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则只能被视为给其子女之一的礼物,该不动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以其中一个子女的名义登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房地产可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

该法第10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在结婚前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他/她将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将由双方协商处理。

[结论]

如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登记方,未偿贷款为财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支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时,双方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给予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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