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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是否可以处置房子的居住权?

时间:2023-12-20

  遗嘱中是否可以处置房子的居住权,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


  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可不可以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继承人先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的,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应就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予以审查,若发生处分登记,其受让主体,如受让人和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情形,应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已转让的,所有权人已非继承人,已不可不可以再继续针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只可不可以就所造受损害要求继承人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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